官窑起白唐,有两种涵义,一是指贡器,一是指官厂。白唐代至元代,官窑多有贡器,少有官厂,采取的形式是“官监民烧”,烧出的瓷器,“千中选十,百中选一”,进贡给统治阶级,这种瓷器就叫做贡瓷和官窑,那时,唐代在产瓷区设有司务,如唐景隆初(公元707-709年)褚绥为景德镇(原新平)司务,奉诏监烧献陵祭器,宋代设监,如人平兴同年间(公元976-983年),派殿前承旨赵仁济监理越州窑务。到了元代则设局,以提顿监陶,后改为本设总管。他们烧山的“景德年制”,“枢府”等款式的瓷器,分别称为“景德窑”、“枢府窑”等。
明代采取“官办民烧”的形式,开始有官厂,专烧进贡的瓷器,如在景德镇设御器厂,特派厂官,经费出自地方,编役人大,设窑达50多座,专门烧造御器即贡器。清代与明代不同,采取的是“官搭民烧”的形式,其产品分“钦限”和“部限”两类,前者是专给皇帝用的,后者是给朝廷和外交礼宾用的。
民窑是对官窑而言,广义地讲,凡非官府经营的,进行商品性生产的瓷窑及其产品,都是民窑。民窑的历史远比官窑早得多,陶瓷器均产生于民间中,到了唐代,瓷器成了重要的出口商品之一,远销印度、埃及和波斯等地,据考证,在这些地区都发掘有唐三彩、越窑青瓷和邢窑白瓷等。民窑于此已有较大的发展,并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。
唐代以后,各地民窑辈出,竞相媲美,往往有供不应求之势。其中著名的,宋代有钧窑、汝窑、定窑等。宋元时,民窑发展较快,仅景德镇的民窑就增加到300座之多。此时的民窑完全属于商品生产的性质,民窑在产量」所占的比重比官窑大得多,在质量上也有一定的发展。到了清代,民窑占了压倒优势,官窑瓷器也为民窑所出。
官窑与民窑的分水
质地优良、性能良好的瓷器很快就走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。一开始,不管是生产者,还是使用者,看重的都是瓷器的应用性,因此瓷器没有明显的贵贱之分,更无官窑、民窑之别。
至唐代,社会稳定,经济和文化发达,瓷器制造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。一些著名的瓷品相继问世,名窑也不下几十处,古代茶圣陆羽在《茶经》中称“邢窑瓷类银,越窑瓷类玉”,即是说北方以邢窑为代表的白瓷、南方以越窑为代表的青瓷都达到了相当高的工艺水平。名窑出产的精品瓷器不但具有实用性,同时也是具有观赏价值的艺术品,自然成了皇家贵胄、王公大臣们的宠物。不过在唐代,瓷器尚未形成垄断式的生产和占有,而是“天下无贵贱通用之”。
到了五代,情况就不同了。吴越地界的钱氏小朝廷,为了保住自己的政权,以瓷器为贡品,垄断了秘色瓷的生产和使用,明令“臣庶不得用”,形成了事实上的“官窑”。
宋代时,朝廷设有专门督理窑务的司务所,监造贡品。元代和宋代差不多,指定一些窑厂生产贡品,但仍可继续造民用瓷,即所谓的“有命则贡,无命则止”。
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元末,明代洪武年间,开国皇帝朱元璋在江西景德镇专门设厂烧制宫廷用瓷,正式定名“官窑”,又称“御窑”,官窑和民窑就此分道扬镳,一直延续到清代。
无人喝彩的民窑
历代品评瓷器几乎都把焦点集中于贡品和官窑。1000多年来,持续不断生产,产品遍布千家万户的民窑瓷则一直默默无闻,在数不清的瓷书典籍中也很难找到只言片语的评论和记载。人们似乎只看到了它的使用价值,即使破了、碎了也要设法锔起来接着用,直到粉身碎骨。
其实,官、民窑在分家之初,界限并不十分严格,差距是逐渐拉开的。明代前期还曾经出现过“官搭民烧”的做法,即由官窑出样品,借用民窑烧制,按市价给以报酬。这说明部分民窑具有与官窑相当的实力,甚至还曾出现过“官民竞市”的局面。
为了确保皇家产品的尊严与独一无二的地位,明代中期以后直至清代,利用权力巩固官窑至上地位的情况不断出现。明正统十二年(1447年),官方就曾发布过这样的指令:“禁江西饶州府私造黄、紫、红、绿、青、蓝、白地青花等瓷器……有敢仍冒前禁者,首犯凌迟处死,籍其家资,丁男充军边卫,知而不告者,连坐。”在清代,对龙风纹的使用有这样的规定:“亲王以上可绘五爪金龙”,“郡王以上绘四爪之蟒(龙)”。凡是“僭用违禁龙凤纹者,官民各仗一百,徒三年”。
泾渭分明的社会等级和产品的商业性质,决定了民窑只能走与官窑不同的生存发展之路。在数不清的民窑中又分为两大类,少部分是资金和技术力量雄厚的上等户,以生产类似官窑产品、仿制前代名窑产品为主,满足达官贵人、文人雅士等有钱人的需要;多数民窑生产普通民用瓷,器物的造型多为日常生活用品,如瓶、罐、盘、碗、壶等,图案简练质朴,胎体较为厚重,结实耐用。